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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全省林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赣林计字[2008]212号)和《关于对全省林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修改情况的说明》(赣林函字[2009]10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为加快全省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为林业要素市场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根据《江西省森林管理条例》、《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林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根据森林资源流转、租赁、担保和抵押贷款等诸多方面的需要,需要林业机构提供相应的有偿服务项目,具体包括:
(一)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费。
1、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费,即为核实森林资源的蓄积量和类型等进行调查所收取的费用。
2、伐区作业设计费,即为林木有序、有效采伐开展调查设计所收取的费用。
3、重点工程造林作业规划设计费,即为造林单位提供重点工程造林作业规划和设计等所收取的费用。
(二)林业产权交易费。即为林木、林地流转提供交易服务平台所收取的费用。如需要查询林业产权档案的,可收取查档费。
(三)木竹检量费。即对伐区内木材和毛竹进行检尺和分级收取的费用。
(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即对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所收取的费用。
二、全省林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林业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为保本微利、合理负担,服务优质、自愿委托。同时,依服务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不同确定收费标准。
(二)本文所规定的收费为基准收费标准,各县(市、区)物价主管部门可依当地具体情况,在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查档费不允许浮动。
(三)收取了林业产权交易费后,不得再向交易双方收取查档费。
(四)林业产权交易费向交易委托方收取。对采取拍卖方式的林业产权交易,其收费(佣金)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五)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费、重点工程造林作业规划设计费、林业产权交易费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采取差额累计法分段计算。即各段的数量(金额)乘以该段相应金额(费率)后,其相加的总和为应收取的费用。
上述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祥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除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各地不得超出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在为林权交易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切实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乡(镇)政府要为林权流转提供各项服务,不得以此为由向林权交易者收取费用,或以防火费、管理费等形式违规收费,更不得以是否收取这些费用作为流转的前提条件,损害林业经营者的利益。
(三)林权勘察费仍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文明确的各项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林业服务组织应在领购税务发票后方可收费,并依法照章纳税,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