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处理收缴的野生动物东北虎死体的请示》(周林[2008]21号)收悉,根据国家林业局2007年第8号公告、《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及《河南省林业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的通知》(豫林字(1992)第246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收缴的东北虎(亚成体)死体交由周口师范学院制作标本,做为科普宣传教育之用。
二、同意将蟒皮移交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保存。
三、非洲狮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按规定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四、根据有关规定,所有标本实行标记管理制度。请周口师范学院凭此批准文件申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经标记的标本,如需出售、出口或经营利用的,应按法定程序另文报批。
五、“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申领、技术服务事宜请与“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发展中心”陈力同志联系(电话:010—62888966);标识真伪鉴定事宜请与“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金煜同志联系(电话:0451—82190626)。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