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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对处理非正常来源野生动物死体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周口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处理收缴的野生动物东北虎死体的请示》(周林[2008]21号)收悉,根据国家林业局2007年第8号公告、《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及《河南省林业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的通知》(豫林字(1992)第246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收缴的东北虎(亚成体)死体交由周口师范学院制作标本,做为科普宣传教育之用。
二、同意将蟒皮移交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保存。
三、非洲狮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按规定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四、根据有关规定,所有标本实行标记管理制度。请周口师范学院凭此批准文件申领“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经标记的标本,如需出售、出口或经营利用的,应按法定程序另文报批。
五、“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申领、技术服务事宜请与“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发展中心”陈力同志联系(电话:010—62888966);标识真伪鉴定事宜请与“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金煜同志联系(电话:0451—82190626)。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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