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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品种审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的管理,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认)定林木品种,维护良种选育、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认)定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申请国家级审(认)定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和种源区种子等。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下称“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省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林业种苗与基地管理总站,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 申报和审定范围
第七条 根据现阶段本省林木良种选育的进展情况,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均可申报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认)定:
(一)通过多年、多点试验,证明有增产实效的优良种源。
(二)林木良种繁育基地的母树林、种子园生产的具有一定遗传增益的繁殖材料。
(三)从国内外引种并经过多年试验、多点试种,能正常生长发育且目标性状优良的树种。
(四)经多年选育,已通过行业鉴定的优良品种、优良家系和优良无性系。
(五)在产量、抗性或品质方面有一项以上显著优于对照品种,能适用于特殊环境种植或具有特殊工业用途的品系或类型。
(六)野生乡土树种经多年驯化,证明具有推广价值的优良树种。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定的林木材料,必须是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品种:
(一)按照林木育种程序或引种驯化程序选育;
(二)在产量或抗逆性、品质等方面的遗传表现显著优于对照品种,并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有一定的试验面积,能稳定地生产出一定数量的繁殖材料,种子的播种品质较好或无性繁殖后生长良好;
(四)基本上确定了适生范围、繁殖与栽培技术要点;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当地生产单位证明。
第九条 选育或引种单位(个人)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省级审(认)应当一式十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表(可在省林业局网站下载或直接到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
(二)完整的《林木良种选育报告》或《优良树种引种驯化报告》。
(三)相关证书。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材料(附光盘或电子邮件等电子版本1份),可以直接或邮寄送至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林木良种选育报告》或《优良树种引种驯化报告》的内容包括:林木良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林木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逆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林木良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生产或试种单位的旁证材料以及原始档案材料和林木良种特征,如整株植物、根、茎、叶、花、果实、种子、试验林分、DNA指纹等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广东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表必须由县(市、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并签署意见。市属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审(认)定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省属林业科研院(所)、教学单位,中央驻粤科研院(所)、高校(学院)和中、外资(合资)林业企业研发部门等机构和个人选育的林木良种,凡符合申请审定条件的,经征得主要试种地区或协作点的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第五章 审定程序
第十二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每年3月1日前,向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认)定申请的,列入本年度的审(认)定范围。
第十四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审(认)定申请,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初审专家小组对报审材料进行现场查定和初审。初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半数,即通过初审。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初审专家小组明确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并根据初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 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权益人认为参加审(认)定的委员与申请审(认)定林木品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为申请人的或与申请审(认)定林木品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过核实认为回避申请合理的,有关委员应当回避;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有关委员应当继续参加审(认)定。
参加审(认)定的委员会应回避而未回避的,通过的审(认)定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初审的林木品种,在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终审。参加终审的委员必须超过总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会对报审的材料经过认真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凡同意票数超过参会全体委员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者,即通过审(认)定。审(认)定通过的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报省林业局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林木良种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良种名称、树种、学名、通过类别、良种编号与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种植范围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公告认定的有效期限。
林木良种的编号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认定标志、良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林木良种顺序编号和通过审(认)定的年份等六部分组成:
1.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粤。
2.审定或认定标志:S代表审定通过,R代表认定通过。
3.良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分别为:
引种驯化品种 |
ETS |
母树林 |
SS |
优良种源 |
SP |
实生种子园 |
SSO |
优良家系 |
SF |
无性系种子园 |
CSO |
优良无性系 |
SC |
采穗圃 |
CO |
优良品种 |
SV |
采种基地 |
GSB |
种子园代码后用加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育种代数,如(O)为初级种子园,(1)为一代(改良)种子园,依次类推。
4.树种代号:由树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他树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如马尾松Pinus massoniana代号为Pm。
5.林木良种顺序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6.通过审(认)定的年份: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如编号:粤S—CSO(O)—Pm—001—2002,表示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2002年审定通过的第1号马尾松初级无性系种子园良种。
林木良种名称由申请人提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后予以确认。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第十八条 对经由省林业局予以公告的林木良种,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