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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森林公安下月行使独立执法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林业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9月1日起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开始行使独立执法权。

  四川森林公安自1981年成立以来,查处涉林案件20多万起,挽回经济损失7亿多元。由于森林公安组建时间不长,对涉林刑事案件,森林公安机关从立案到侦查终结,都由同级公安机关审核,以同级公安机关的名义移送审查起诉。2000年以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大力推动落实执法权工作,全省机构统一更名为森林公安局,管理体制从林业部门的内设机构调整为林业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独立执法条件进一步成熟。

  该通知对四川省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涉林案件中有关问题做了明确和细化规定;明确了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行使独立侦查权,细化了森林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管辖有异议的处理及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规定;明确森林公安机关独立行使治安行政处罚权,原则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林业管理和生产建设秩序的案件为主,同时应当积极查处其他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治安案件,并对当事人不服森林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处罚和林业行政处罚给予了不同的申诉途径,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鉴定问题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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