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林业系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电〔2010〕21号)的要求,决定从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在全区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范围:一是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包括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二是具有林业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包括非法违法开展林业生产施工行为;非法违法木材加工行为;非法违法野外用火行为;非法违法林地采矿行为;非法违法生产危险林化产品的行为。
自治区林业厅结合全区林业系统实际,要求各市县和各有关林业部门重点整治无证木材加工、无证生产危险林化产品的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意外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非法违法使用农民工的行为(包括违反劳动合同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不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培训,不为农民工购买劳动保险、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等行为)。
具体做法:一是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具体方案。全区林业系统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是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全区林业系统各单位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安监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组织或参与联合执法行动。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三是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全区林业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