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河南省林业厅
3月30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确立了野生植物采集限额制度、野生植物人工培育经营利用备案制度,规定了各级政府和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管理及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为全面加强河南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继吉林、湖南、新疆等省(区)之后,全国出台的第四个规范野生植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