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采购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需采购一批巨桉苗,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品种数量单价。
尾巨桉组培苗,数量贰拾伍万株(以实际销售数量为准),单价零点肆陆玖元∕株。
二、供苗时间。2008年7月1日前。
三、质量要求。
营养杯组织培养百日苗,苗高15-25cm,地径0.2-0.3cm,主根长10cm以上,完整无损伤,叶片完整,叶色浓绿,无病虫害。
四、包装运输。
要求按每筐300株进行包装。
送苗到甲方指定的用苗镇村的主要交通沿线,由甲方派出技术人员会同乙方及用苗镇的技术人员,三方一道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由甲方出具苗木质量验收单,各镇收苗后出具加盖政府公章的苗木数量收条。运输等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五、其它要求。
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乙方供苗时,必须向甲方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品种证明、苗木标签、苗木检验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
六、付款方式。
乙方履行合同完毕后,凭甲方苗木质量验收单和用苗镇的数量收条按实际供苗数量的80%结算种苗款,剩余的20%苗款在成活率达到85%以上后于2008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种苗款(不计息),成活率不足85%的,每下降1%,甲方即扣乙方种苗款总金额的1%作为补偿损失,扣减之后的种苗款余额,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成活率的确定:造林前甲乙双方共同指定50亩以上造林示范点2—3个作为成活率调查范围)。
七、违约责任。
此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由违约方付给守约方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如出现纠纷,由荣昌县工商部门仲裁委员会或荣昌县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裁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法人代表:
乙 方:
法人代表: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