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林业工程人员,在林改中,填写集体林权所有权证时,按照我的思路,林地所有权证应该基本参照“三定”中的山林权证分地块填写,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在这宗地上,后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林种按实际经营方式、树种、现状就可能有好多种,因此林地所有权证中林种我选择填写“其他”。可是林业局却要求我们必须按照林种区划分地块填写林地所有权证,如此一来,就造成原“三定”中的一宗地,在林地所有权证中,就有可能是N宗地,这样四至描述就麻烦了,本来是硬界(如山岗、合水)就变成软界。而且随着经营方式、造林等行为的变更,后三权证变更,所有权证也必须变更,这样是不是更麻烦?更令人担心的是,随着四至描述的变化,与相邻林地所有权者的边界纠纷是不是又滋生的隐患?我的问题是:后三权应该按照林种、经营方式、权属分地块确权发证,林地所有权证也这么操作,是不是太教条了?我很困惑,请专家解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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