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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chinaqd     提问时间: 2009/7/31 9:55:09
问题:
 

谢谢专家的解答。

但针对这个问题(2006年2月15日,郑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林地500平方米,用于建房并已2006年6月入住,2009年5月在进行林地清理中发现,问能否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我想问的是:它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处罚是否有依据?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7/31 10:06:38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处罚的追究时限虽为二年,但对于违法行为期限是自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如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违法建筑虽已竣工,但当事人所建设的违法建设物还存在,属于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并未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7/31 13:40:19

其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还没有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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