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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chinaqd     提问时间: 2009/7/31 16:21:45
问题:
 

谢谢专家。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处罚的追究时限虽为二年,但对于违法行为期限是自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如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违法建筑虽已竣工,但当事人所建设的违法建设物还存在,属于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并未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但我们在讨论时这个问题时,有人提出挖地建房时才是违法行为,房子建成后入住应是违法状态的持续,所以认为违法行为终了已过二年时间,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7/31 16:40:11

该违法建筑虽已竣工,但当事人所建设的违法建设物还存在,属于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并未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应该受到处罚。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7/31 17:22:19

应该是违法的继续状态,理应受到处罚,如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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