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专家。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处罚的追究时限虽为二年,但对于违法行为期限是自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如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违法建筑虽已竣工,但当事人所建设的违法建设物还存在,属于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并未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
但我们在讨论时这个问题时,有人提出挖地建房时才是违法行为,房子建成后入住应是违法状态的持续,所以认为违法行为终了已过二年时间,不能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