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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小燕     提问时间: 2009/8/26 9:18:38
邮箱:hzkjj@21cn.com
问题:
 
各位专家早上好!我想再问一条操作题:

 甲村集体持有争议某一山岭的1962年土地证,乙方村集体持有同一山岭的1982年山林权证,甲村集体申请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处理,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调处的办法,应如何调处?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26 10:55:10

http://hi.baidu.com/zzllxx5168/blog/item/9b9b6eece855a0d82e2e2135.html

请您登陆查阅相关政策规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9/8/26 10:56:54

对林权争议及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处预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办法妥善解决。对于一时无法调解和达成协议的,可以先行搁置,维持现状,不急于发证,待完全调处解决后再确权发证,并切实防止以山林纠纷为由乱砍滥伐森林,防止因林权纠纷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9/8/27 7:49:39

林权争议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调处:

(一)乡镇辖区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调处;

(二)乡镇辖区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由县级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委托镇人民政府受理、调解;调解不成的,报县级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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