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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林木联合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十七大林权制度改革精神,推进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充分发挥林地林木资源优势,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林业发展的有关意见,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自愿、公平、合法、互利的原则,就甲方所管辖地区的林地经营权与乙方联合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联合经营林地的范围:
甲方同意将属于商品林区的林地、林木资源经营权与乙方进行联合经营。
二.经营期限(大写)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公益基金
乙方按采伐量每立方米交给甲方 元(农民自用量除外),作为林木发展公益基金,用于处理林业发展的公益事务。国家政策另有规定时按政策规定执行。
四.服务约定
1.甲方按市、区、乡相关外来投资企业相关政策规定支持乙方按约定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乙方凭《林地林木联合经营协议书》和《林权联合经营、林权证登记确认表》为依据,依法申请采伐、更新甲方所辖乡镇林地林木时甲方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2.甲方应把乙方经营需要且能修建便道的地方纳入村道修建规划。
3.乙方对联营林地进行出租、经营管护权转让、林地林木管理权委托、林下开发、更新树种、申请采伐、依法建立适当的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等经营需要的工作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但除法律规定的事项外无须请示甲方,只在甲方备案。
4.乙方在得到政策许可、需要在甲方区域办理林木加工企业时甲方应予以支持和提供相关方便。
5.乙方有权独立聘用护林管理员,但在乙方需要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共同遵守。如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解决。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出入时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和《林权联营、林权证登记确认表》(总表)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南川区人民政府、南川区林业局各存档备案一份。
七.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约定后可作书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关于林木经营权出让的决议
一. 社别:乡(镇) 村 社
二.时间: 年 月 日
三.参加人数:应到: 人 ,实到: 人
三.记录人: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十七大林权制度改革精神,推进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充分发挥林地林木资源优势,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经过我社户长会议通过,我们同意就我社全部商品林区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交给 有限公司,进行联合经营。并全权委托社长 签定联营协议。到会人(户长)签字或盖章:
林地林木联合经营协议书(林农、社签订)
甲方:林农户主(或林地所有权人) 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或经营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十七大林权制度改革精神,推进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充分发挥林地林木资源优势,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关于林业发展的有关意见,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自愿、公平、合法、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的林地经营权与乙方联合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联合经营林地的范围:
甲方自愿将位于 村 组(小地名 )属于商品林区的林地、林木资源(林权证号码 )与乙方进行联合经营。
二.经营期限(大写)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利益分配
1.关于对现有林木采伐的约定:对采伐时10公分以上的杂木类树种按材积每立方米付给原所有人 元、松树付给 元、本地杉树柏树付给 元;10公分以下的按材积不分树种,每立方米付给原林权所有人 元。
2.甲方可以在自己原有林地内依法采伐或者提留总蓄积量20%的木材作为自家使用,但须经乙方和所在村社标记和书面约定。如果甲方无须自己提留或采伐,则可以由乙方按本项第一条规定的标准价格对该数量的木材进行收购。
3.在该宗林地上新栽的竹木,在合同期内有收益时按所在地的市场收购价计算,林农净收取30%。林地竹木的综合覆盖率应达到林业部门的规定标准。
四.公益基金
甲方所在村社集体共收取每立方米 元,作为公益基金,由村社根据有关公益基金的财经制度进行管理。
五.经营约定
1.甲方将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按约定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乙方凭《林地林木联合经营协议书》和《林权联营、林权证登记确认表》为依据,依法申请采伐该宗林地林木。
2.甲方可以在所属权的林地内自伐灌木丛、枝丫、杂草、收集依法采伐后不需要的树枝和树头作烧柴。可以在自己的林地中依法安葬本家庭死亡人员、新修便民路,但应告知乙方。只要未造成大面积占地影响林木产量,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在不影响甲乙双方收益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对联营林地进行出租、经营管护权转让、林地林木管理权委托、林下开发、更新树种、申请采伐、依法建立适当的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等经营需要的工作,但不得将该林地用于抵押、所有权转让。在被国家征、占用该联合林地时,乙方不得享受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附作物补偿和处理附作物的收益分配方法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执行。
4.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时,甲方的林权证由当地林业管理站登记收回后交林权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在甲方《林权证》的注计栏中载明“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已转让,期限30年”,并将加盖林权登记机关印章的复印资料,与签定联营协议时填写的《林权联营、林权证登记确认表》一并送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管理,但林权证归还甲方保管。联营期满后,乙方负责将甲方的《林权证》更换新证。
5.甲乙双方可以按第三条“利益分配”约定的原则,将收益权转让和继承,但不得因为转让和继承的原因影响本联营协议对双方的约束,不得影响本协议的执行。任何受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前提并执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后方可生效,否则,只能将这种转让视为违约行为。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该林地、林木的管理、采伐、造林实行监督。
2.有权监督采伐的数量。
3.有权按利益分配的约定适时领取分成资金。
4.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到该林地务工。
5.有义务和责任对该林地的发展需要,提供必要的和相应的方便。
6.有义务协助乙方开展防盗、防火、防虫工作。不得损害联营约定中各方的利益,不得擅自采伐成材林木和破坏新栽苗木。
7.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和解决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影响林业联营有序进行的苗头和纠纷。
8.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无序采伐林木,不得裁留乙方依法采伐的林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在联合经营期限内,依法按本协议独立行使林地的经营权、管理权。
2.在能够取得国家政策支持时,有权独立享受国家对林业项目的帮助扶持政策。
3.有权独立实施经过林业主管部门设计的改造、新栽竹木任务。
4.有权在林区按规定修建林地管理房和依法建设竹木加工厂。其占地造成竹木生产数量减少时,按该户剩余林地平均亩产的数值按面积予以补偿。
5.有义务作好林木经营管理、实施防盗防火措施、聘请护林管理员、进行防虫防灾治病管理工作。
6.有义务协助甲方申请自用木材的审批,并监督甲方按规定采伐木材。
7.有义务独立改造低产林区,不得向甲方摊算因为改造开支的费用。
8.有义务不断提高联营林地的经营效益,加强林区管理,不得纵容他人进入林区私自收购或盗伐林木。
9.有义务和责任向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交纳造林保证金。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一方违约,除赔偿损失外,按本《协议》上填写的面积,每亩一次性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和《林权联营、林权证登记确认表》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所在地人民政府、区林业局各存档备案一份。
九.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约定后可作书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证单位(盖章): 村(居委)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