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8/31 23:08:49
林业部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禁止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律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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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8/31 23:10:10
恐怕不行。建议您直接与当地的林业局、旅游局、国土局、矿管办等单位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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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8/31 23:10:24
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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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8/31 23:13:50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程序 (一)采矿权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划定后,在预期限内向发证机关递交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同意办理的,提交采矿申请资料。 应提交资料; 1、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4、身份证、1寸照片4张; 5、租凭合同或开采协议; 6、资质证明书; 7、设立矿山企业的项目批准文件; 8、采矿申请登记书; 9、矿区范围图; 10、土地使用证或临时土地使用证; 11、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2、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 1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局批准文件; 14、安全准采证; 15、缴纳环境治理保证金证明; 16、按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报批 1、经审查,需修改或补充资料的,向申请人发出采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放弃申请。 2、属本局业务范围及审批权限的,自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需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的,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呈送审批。 (三)通知、领证 1、发证机关自收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资料不齐全的除外),作出明确答复,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交缴有关费用,发证机关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不同意登记的,退回申请登记资料。 2、申请人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领证通知及缴款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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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8/31 23: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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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9/1 7:31:36
森林公园内禁止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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